附件1
煤炭行业绿色矿山建设要求
煤炭行业绿色矿山建设,应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符合矿产资源规划、产业政策和绿色矿山基本条件,并达到以下建设要求。
(一)矿区布局合理,标识、标牌等规范统一、清晰美观,矿区生产生活,运行有序、管理规范。
(二)煤炭的生产、运输、储存、地面实行全封闭管理,做到“采煤不见煤”。
(三)实行雨污分流,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矸石、废水、噪音、粉尘得到有效处置,达标排放。
(四)充分利用矿区自然资源,因地制宜建设“花园式”矿山,矿区绿化覆盖率达到可绿化面积的100%,基本实现矿区环境天蓝、地绿、水净。
(五)煤炭资源开采应与城乡建设、环境保护、资源保护相协调,因地制宜,选择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开采方式,应积极使用充填开采、保水开采和煤与瓦斯协调开采等绿色开采技术。
(六)中东部地区原则上应采取条带式和充填式开采等绿色开采方式,合理控制地面塌陷,鼓励矸石不出井,逐步消灭已有的矸石山,减少土地占用,降低环境污染。煤矸石等固体废物妥善处置率应达到100%。中西部地区煤炭资源开采方式应符合区域生态建设与环境保护要求。
(七)切实履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与土地复垦义务,做到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方案、土地复垦方案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管理,确保矿区环境得到及时治理和恢复。
(八)涉及多种资源重叠共生的应坚持先上后下,逐层开采,煤炭开发不得对其他资源造成破坏和浪费。
(九)应建立生产全过程能耗核算体系,控制并减少单位产品能耗、物耗、水耗。
(十)采煤废弃物应有专用堆积场所,并符合安全、环保、监测等规定,采取防扬散、防渗漏或其他防止二次污染的措施,不得流泻到堆场外,造成环境污染。
(十一)应综合评价煤炭及共伴生资源,采用合理的利用方式和处置工艺,确保资源综合利用。
(十二)提高瓦斯抽采利用率,应先抽后掘,先抽后采,保持“抽掘采”平衡,合理利用矿井瓦斯;对煤炭共伴生的高岭土、油页岩等资源要有合理利用和处置工艺,应做到综合回收和综合利用。
(十三)对煤矸石、煤泥等固体废物要分类处理,实现合理利用,做到物尽其用、吃干榨尽。在保证不产生二次污染的前提下,鼓励利用矿山固体废物用于充填采空区、治理塌陷区等。
(十四)原煤入选率应达到100%,提高精煤质量。
(十五)矿山生产过程中应从源头减少废水产生,实施清污分流,应充分利用矿井水,循环利用洗煤废水。废水重复利用率一般达到85%以上;矿坑涌水在矿区充分自用前提下,余水可作为生态、农田等用水,其水质应达到相应标准要求;生活废水达标处置,充分用于场区绿化等。
(十六)生产技术工艺装备现代化。应加强技术工艺装备的更新改造,采用高效节能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及时淘汰高能耗、高污染、低效率的工艺和设备,符合国土资源部《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鼓励、限制和淘汰技术目录》。
(十七)煤炭开采自动化。探索应用井下无人工作面开采技术,积极推进机械化减人、自动化换人。
(十八)生产管理信息化。应采用信息技术、网络技术、控制技术、智能技术,加大“互联网+”、大数据、物联网、移动互联技术在煤炭行业的应用,实现煤矿企业生产、经营决策、安全生产管理和设备控制的信息化。
(十九)建立产学研用科技创新平台,培育创新团队,矿山科研开发资金不低于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的1%。
(二十)创建特色鲜明的企业文化,培育体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新发展理念和煤炭行业特色的企业文化。建立环境、健康、安全和社会风险管理体系,制定管理制度和行动计划,确保管理体系有效运行。
(二十一)应构建企业诚信体系,生产经营活动、履行社会责任等坚持诚实守信,及时公告相关信息。应在公司网站等易于用户访问的位置至少披露:企业组建及后续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及批复意见;环境、健康、安全和社会影响、温室气体排放绩效表现;企业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负责部门及工作人员联系方式,确保与利益相关者交流顺畅。
(二十二)企业经营效益良好,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坚持企地共建、利益共享、共同发展的办矿理念,加大对矿区及周边群众的教育、就业、交通、生活、环保等支持力度,改善生活质量,促进矿区和谐,实现办矿一处,造福一方。加强利益相关者交流互动,对利益相关者关心的环境、健康、安全和社会风险,应主动接受社会团体、新闻媒体和公众监督,并建立重大环境、健康、安全和社会风险事件申诉—回应机制,及时受理并回应项目建设或公司运营所在地民众、社会团体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诉求。有关部门对违反环保、健康、安全等法律法规,对利益相关者造成重大损失的矿山企业,应依法严格追责。
(二十三)加强对企业职工和矿区群众的人文关怀,建立健全职工技术培训体系、完善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职工满意度不低于70%,矿区群众满意度不低于65%,及时妥善处理好各种利益纠纷,不得发生重大群体性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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