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我国不断加强生态问责力度。2015年1月,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实施,进一步明确了政府对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职责,完善了生态保护红线,加大了处罚力度,被称为“史上最严环保法”。
2016年7月,中共中央印发了《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规定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中领导不力,出现重大失误,给党的事业和人民利益造成严重损失,产生恶劣影响的应当予以问责。2016年12月,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办法》,规定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实行“党政同责”,地方党委和政府领导成员生态文明建设“一岗双责”。
生态问责是生态文明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加快生态文明建设、推进绿色发展的重要方式,是提高生态治理现代化水平的必由之路。健全生态问责制度,明确问责事项和范围,规范问责程序,加大责任追究力度,已成为时代的呼唤。
面对生态危机、发展困境和时代呼唤,树立正确的生态意识,转变传统的以经济发展和GDP考核为主的政绩观,坚持绿色发展观,已是大势所趋。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生态兴则文明兴,生态衰则文明衰”。生态问责蕴含着强烈的问题导向、价值导向和结果导向,体现着人民立场、道德坚守和生态公正。马克思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提出,“自然界的优先地位仍然保持着”。由于人们打破和僭越了“自然界的优先地位”,将人的实践活动放到了优先地位,肆无忌惮破坏自然,才会出现生态环境恶化和资源能源枯竭,导致生态危机。
面对生态危机、发展困境和时代呼唤,树立正确的生态意识,转变传统的以经济发展和GDP考核为主的政绩观,坚持绿色发展观,已是大势所趋。观念是行动的先导,大自然的生态危机首先是“人类意识的污染”。传统发展观以物为中心,其衡量的标准是以物质生产的多少判断发展的快慢,使人沉溺于物欲。受传统发展观的影响,人们的生态意识淡薄,把经济发展和生态保护对立起来,走进了单纯追求GDP的误区。人们在消费模式和生活方式上相互攀比,奢靡浪费之风逐渐盛行。
2015年10月,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提出的五大发展理念,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重大理论创新,其中绿色发展是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的题中应有之义。
绿色发展观把生态平等作为突出的价值观,重视人与自然的平等、代内平等和代际平等。绿色发展强调生态价值的全面回归,倡导生态文化,树立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生态文明理念,使生态道德成为普遍道德,坚持在发展中保护,在保护中发展。绿色发展强调自然、经济、社会统筹发展的绿色建构,包括生态经济、生态福利等物质文明的内容,生态公正、生态意识等精神文明的内容,以及生态民主等政治文明的内容。绿色发展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经济社会统筹发展、资源能源循环发展,实现动态上的质与量的全面发展,把生态文明建设转化为全社会的自觉行动。
生态实践是人与自然相互作用的中介和桥梁,生态问责是在生态实践基础上的深刻反思和具体落实,而生态红线则是生态问责的重要标准。
生态红线是保障和维护国家生态安全的底线和生命线,有利于维持生态平衡、保护生物多样性、支撑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习近平总书记提出:“要牢固树立生态红线的观念。在生态环境保护问题上,就是要不能越雷池一步,否则就应该受到惩罚。”
实践观点是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的首要和基本观点,实践是认识的来源、目的和发展动力。生态实践是人与自然相互作用的中介和桥梁,生态问责是在生态实践基础上的深刻反思和具体落实,而生态红线则是生态问责的重要标准。生态红线既包括法律红线也包括道德红线,是法律硬约束和道德软环境的统一。
生态红线是一个完整的体系,包括环境质量的底线、资源利用的上限、生态功能的基线。在实践操作中,耕地、森林、湿地、荒漠植被、物种等,都有明确的红线指标。《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明确要树立底线思维,设定并严守资源消耗上限、环境质量底线、生态保护红线,将各类开发活动限制在资源环境承载能力之内。《关于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的若干意见》的公布,也标志着我国首次开启生态保护红线战略,形成生态保护红线全国“一张图”。
生态问责推进生态建设法治化步伐。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只有实行最严格的制度、最严密的法治,才能为生态文明建设提供可靠保障。要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对那些不顾生态环境盲目决策、造成严重后果的人,必须追究其责任,而且应该终身追究。”
近年来,《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明确提出环境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的要求。然而,目前环境信息公开状况并不理想。针对环保监测数据造假的问题,应该明确环保监测数据是政府公信力的反映,是不能碰的“高压线”。遏制企业环保数据造假现象,铲除滋生造假的土壤,必须从法律上加大处罚力度。法者,国之公器。生态文明建设要靠法治,建章立制,坚持依法行政,强化环境保护和生态文明建设的执法监督管理。
《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提出要区分情节轻重,对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予以诫勉、责令公开道歉、组织处理或党纪政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清洁生产促进法》《水土保持法》等法律法规主线清晰、监管严密、处罚有力,能够保证生态文明建设的可持续性,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的新举措,彰显了生态治理水平的新高度,顺应了公众对改善环境质量的新期待。
生态问责注重以人为本,把人民的利益作为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归宿,着力在治气、净水、增绿、护蓝上下功夫,不断满足人们对天蓝、地绿、水净的需求。
生态问责体现时代性,为生态文明建设保驾护航。面对资源约束趋紧、环境污染严重、生态系统退化的严峻形势,建立监督机制、设置刚性约束、制定问责办法,已成为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路径。
生态危机的出现,使人们开始深刻反思工业革命,从“吃老本”的线性发展模式转向“吃利息”的循环发展模式,积极建设生态文明。生态文明建设是一个协同推进、不断完善、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过程,生态问责是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抓手。2015年5月,《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正式发布,明确建立领导干部任期生态文明建设责任制。2015年8月,《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正式发布,指出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坚持依法依规、客观公正、科学认定、权责一致、终身追究的原则。
2015年9月,《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印发,强调完善生态文明绩效评价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建立国家环境保护督察制度。2016年9月,《关于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公布,强化了地方党委、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的环境保护责任,把生态环境质量状况作为党政领导班子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增强了环境监测监察执法的独立性、统一性、权威性和有效性,为建设天蓝、地绿、水净的美丽中国保驾护航。
生态问责把握了规律性,积极维护生态平衡。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体现尊重自然、顺应自然、天人合一的理念,依托现有山水脉络等独特风光,让城市融入大自然,让居民望得见山、看得见水、记得住乡愁。”
生态规律是人们在实践的基础上,在深刻反思全球性生态危机的过程中总结出来的固有的、本质的、必然的联系:如相生相克、协调稳定、负载定额等规律,揭示了自然事物相互联系、相互制约、共荣共生、动态平衡的生态关系。生态问责强调人的自觉与自律,善于抓主要矛盾和矛盾的主要方面,突出生态系统的整体性、层次性、开放性和复杂性,注重低消耗、低污染、低排放、高效率、循环再生,维护生态平衡,将地球资源的有限性和人类文明进步的无限性统一起来,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
生态问责凸显人民性,始终注重以人为本。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经济发展、GDP数字的加大,不是我们追求的全部,我们还要注重社会进步、文明兴盛的指标,特别是人文指标、资源指标、环境指标;我们不仅要为今天的发展努力,更要对明天的发展负责,为今后的发展提供良好的基础和可以永续利用的资源和环境。”
生态问责注重以人为本,把人民的利益作为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归宿,着力在治气、净水、增绿、护蓝上下功夫,不断满足人们对天蓝、地绿、水净的需求。生态问责要求对领导干部实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健全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建立国土空间开发保护制度、健全环境信息公开制度、完善环境保护管理制度等,还人民碧水蓝天,建设美丽家园。
比如,针对环保监测数据造假的问题,应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思想,加强制度设计和安排,从硬件、软件和技术方面完善现有在线动态监测系统,提高数据造假的技术门槛。推动企业污染数据公开,通过加大监测数据公开透明力度,让企业主动接受社会各方面监督,树起不敢不愿不想造假的法律红线。引入第三方评估机构,加大专业人士对环保监测数据的核实和比较,避免监测数据受到考核评优等行政干扰。
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失责必追究。对党政领导干部进行生态终身问责,对生态环境损害行为“零容忍”,突出了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抓住了落实主体责任这个“牛鼻子”,扭住了生态实践的“关键点”,举起了干部选拔任用和考核评价的“指挥棒”,推动了领导干部同戴环保“紧箍”,激发了领导干部的责任意识和担当精神,为加快生态文明建设、推进绿色发展奠定了更加坚实的基础,提供了更强劲的动力。
需要指出的是,在进行生态问责的同时,应多管齐下,加大对重点生态功能区的转移支付力度,强化对自然保护和生态修复的支持力度,完善生态补偿机制,提升生态治理能力,推进生态现代化。